即便法治的阳光正慢慢的变耀眼,可是在一些挥之不去的阴影笼罩下,天津市这起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的虚假诉讼案件很难盼来“出头”的日子。
无论是13次循环转账所体现的手段“高明”;还是轻而易举地躲开了“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私刻公章”将面临的刑责;从过去已发生的事实来看,天津市司法系统似乎对刘青岭和他身后的利益集团毫无办法。
他们将成功地从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盛发公司”)身上攫取巨额利益。
刘青岭虽然也涉足房地产,但他就没有实力收购天津宝盛发公司这家房产企业。天津宝盛发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公司在转让的时候,尚有一个叫“日盛园”小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
刘青岭同原股东在2013年6月19日同原股东达成购买宝盛发公司100%的股权协议后,由于缺乏资金履行协议,开始不断向王广、张继业等五位自然人借款,陆续借款高达1.4亿元,刘青岭才能实现他的“蛇吞象”计划,达到收购了天津宝盛发公司目的。
事实证明,刘青岭的自有资金非常有限,达成100%收购天津宝盛发公司股权协议之后,其如没有对王广、张继业等人的借款,根本没办法正常运营,对王广、张继业等五位自然人的1.4亿元借款也没有能力如期偿还。
为了监管1.4亿元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债主的王广、张继业等五位自然人委派了一名首席财务官,于2013年8月进驻天津宝盛发公司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刘青岭在这样一个时间段交付给了首席财务官一枚天津宝盛发公司的公章。
经多次磋商,无力偿还债务的刘青岭决定同王广等债权人共同经营天津宝盛发公司,双方通过协商根据王广等人享有的债权比例对宝盛发公司的持股比例达成一致以后,于2014年2月12日,双方同原股东一起到工商部门对宝盛发公司的股权进行了直接变更,其中王广占47%的股份,张继业占36%的股份,而刘青岭只占17%的股份。
当天(2月12日),天津宝盛发公司就召开了股东会,选举王广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刘青岭为监事。同年2月27日,原股东才向天津宝盛发公司刘青岭办理交接公章、财务章等手续,后经宝坻警方调查,王广等人才得知刘青岭于2013年8月交给王广、张继业等五位自然人委派首席财务官的那枚公章,应当是刘青岭私刻的。
刘青岭虽然只占17%的股份,并担任监事,但他一直分管财务、行政,以及对外各项业务,所以他实际还掌控着天津宝盛发公司。
“我们发现刘青岭私自将监管账户的4100万元转到个人的账户,”王广告诉磅礴新闻,这时我们已意识到刘青岭在背后做了很多“事”。
果然不出所料,经到房管部门查询,刘青岭私自将“日盛园”小区一万多平方米的房产(价值一个多亿)作价5000万元抵押给了一个叫刘广德的人,并以宝盛发公司的名义向刘广德借款5000万元。问及原因,刘青岭在随后召开的股东会议上承认,他的确私刻了公章,向刘广德借款5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用于偿还了他当初履行购买天津宝盛发公司股权的时候向杜伟借1900万元和资金利息(共计3897万元)。
转款记录载明,刘青岭虽然称刘广德借给了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但刘广德汇入天津宝盛发公司的只有1103万元,而且这1103万元很快又被刘青岭私自转走。这也代表着,刘青岭通过天津宝盛发公司“过账”1103万元,而“承认”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
书面材料显示,刘青岭欠杜伟1900万元,再加上各种利息、罚息,形成了3897万元。
宝坻警方的调查显示,无论是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还是刘青岭“还给杜伟本息3897万元”,通过循环转账13次形成的“账单”,而真实的情况是刘广德的账户上只有“本金”100万元,杜伟的账户只有“本金”200万元,随后作为应收还款的债权人杜伟,将自己账户中的“200万”先转给中间人王磊,再通过中间人王磊转给刘广德,刘广德再将收到的200万结合自有的100万元转账给杜伟。从而刘广德取得了300万的转账凭证。通过13次相同的循环转账,就形成了刘广德履行了宝盛发公司支付给杜伟3897万元的“真相”,再加上“过账”的1103万元,是所谓的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通过工商注册信息数据显示,参与循环转账的刘广德、杜伟、王磊三人均系天津福鸿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股东。
针对这一系列行为,天津宝盛发公司以刘广德、杜伟涉嫌诈骗罪,刘青岭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次向宝坻公安分局报案,宝坻区公安分局三次提请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该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宝坻公安分局也曾两次向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和复核,均未得到支持。
为什么“不予批捕”,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没有对报案人天津宝盛发公司做出说明。《刑法》第399条规定,“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即构成徇私枉法罪。天津宝盛发公司认为,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他们已将控告材料递交了纪委、人大等有关部门。
天津宝盛发公司的刑事控告因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一直没有“下文”,而刘广德诉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欠款”却作出了离奇的一审判决。
2015年1月26日,刘广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宝盛发公司偿还“所借”本金5000万元、及资金利息990万元。
资料载明,刘青岭“代表”天津宝盛发公司向刘广德出具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据,一份为1000万元,一份为4000万元;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天津蓟县人民法院管辖”;无论约定管辖,还是级别管辖,1000万的借款纠纷天津一中院均不该受理,而应该由蓟县人民法院管辖。天津一中院在审理的时候,采用的是一纸诉讼受理两个事实,属于程序不合法。
更为诡异的是,一审时律师从法院调取的最重要的证据,即1000万和4000万的两份借款合同均载明的签订日期是2014年7月14日,一份4000万的借款合同是2014年7月14日,1000万和4000万的两份抵押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日期也为2014年7月14日。,而后来法院审理时又出现了上述四份的借款合同所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按照银行的交易记录,刘广德的部分借款先于借款合同进行。同样的情况,借据也存在日期修改等问题。一审法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未做评判,直接采信了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判决。上述合同已查明均属刘青岭等人私下伪造。复制的卷
在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之后,天津宝盛发公司又于2015年8月14日向天津一中院提起反诉,并申请将刘青岭追加为被告,天津第一中院最终裁定将刘青岭追加为第三人。
如果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刘青岭等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有人为因素的线万元欠款”的审查,完全应当知晓此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通知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当将经济犯罪的相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这起“5000万元欠款”中止诉讼,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不但于法有据,而且也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原则。
但是,天津一中院对“涉嫌刑事犯罪”于不顾,并没有中止诉讼,而是任性地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3月31日,天津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天津宝盛发公司偿还刘广德借款本金3153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驳回了刘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广德“借”给刘青岭(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天津一中院判还3153万元。天津宝盛发公司即不服天津一中院“打折式”算法而作出的判决,已经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具有标志性的虚假诉讼案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二审的代理人宋晓江和杨立民认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判令的“上海欧宝公司”虚假诉讼第一案如出一辙,均是通过重复循环转账形成“债务”,这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打击。
虚假讼诉,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定、公正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宋晓江律师和杨立民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并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多虚假诉讼都是建立在“涉嫌犯罪”的基础之上,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如果金额达到一定高的程度,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就本案而言,刘青岭等人实际已经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刻公章罪等多宗刑事犯罪。
本案的诉争刘青岭等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但使公司法上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利益严重受损,同时也导致众多购买房屋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因为刘青岭伙同刘广德等人非法占有了宝盛发公司亿元的财产,导致小区无消防设施无法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资金链断裂,小区的电力报装没办法完成,只可以使用临时搭线用电,存在严重用电隐患巨大,上次大水导致众多居民家里电器损坏,数次断电已经导致众多用户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甚至一些住户跳楼威胁,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消防工程也无法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的诉争不但使公司法上的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同时也导致众多购买房屋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我敢用这身警服打赌,”宝坻公安分局知晓本案的警察在一个非正式场合说,如果刘青岭不构成犯罪,我就脱掉这身警服。这位警察非理性的“打赌”,实际是面对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无奈表达。
“要让这起5000万元的虚假诉讼的‘合法’路径见到阳光,”天津宝盛发公司期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日的审理不是终点,我们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犯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前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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